市直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整和理顺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纪委书记和副书记。
3.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每年要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同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建立中心组学习计划备案制度;办好机关党校,负责部门中层以下党员干部、党务干部、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理论培训。
4.加强机关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负责同级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并参与检查验收。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领导机关工会、团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研究审批所属机关群众组织的成立、撤销、改选和职务任免的请示,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7.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专(兼)职副书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积极向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建议表彰或推荐使用优秀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和党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委报告。
9.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受理、协调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举报,做好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员队伍培训。 10.履行同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市直纪检监察工委的主要职责:
机关纪工委领导所属单位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协助所属单位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地方纪委和机关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